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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(摘录)
()京刑初号
公诉机关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检察院。
被告人杨某某,男,年8月27日出生。
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检察院指控,被告人杨某某因与王某个人纠纷,于年9月29日13时30分许,手戴橡胶手套,手持装有用水稀释过的“乐果”农药的绿茶瓶来到北京市延庆区王某家中,向王某院内菜地上种植的蔬菜菜叶上喷洒农药,当场被王某妻子司某发现,遂上前与杨某某争夺绿茶瓶,导致瓶内部分农药洒出。经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,绿茶瓶内的液体及王某院内蔬菜上均含有2,4-滴丁酯。被告人杨某某于案发当日被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询问。
为证明上述指控,公诉机关当庭宣读、出示了相关证据材料,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因个人恩怨,向他人种植的蔬菜上喷洒含有2,4滴-丁酯成分的有毒农药,危害公共安全,尚未造成严重后果,其行为触犯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一百一十四条,犯罪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,应当以投放危险物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。被告人杨某某曾经故意犯罪,可酌情从重处罚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十七条之一的规定,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,可以从轻处罚;其自愿认罪认罚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十五条的规定,可以从宽处罚。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三年。本案审理中,公诉机关调整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三年,如符合缓刑条件,可适用缓刑。
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事实、罪名及调整后的量刑建议没有异议,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,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。被告人杨某某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: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投放危险物质罪定性准确、犯罪事实清楚、证据确实充分,但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具备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,被告人杨某某已满七十五周岁,可以从轻处罚;到案后,对所犯刑罚认可,自愿认罪认罚,认罪态度较好,可以从宽处罚;积极赔偿受害者且取得谅解,可以从轻处罚;综上,同意公诉机关三年的量刑幅度,并且可以考虑适用缓刑。
经审理查明,被告人杨某某因与王某个人纠纷,于年9月29日13时30分许,手戴橡胶手套,手持装有用水稀释过的“乐果”农药的绿茶饮料瓶来到北京市延庆区王某家中,向王某院内菜地上种植的蔬菜菜叶上喷洒农药,被王某妻子司某发现后,二人争夺绿茶饮料瓶,争夺过程中亦有瓶内部分农药洒出。经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,绿茶瓶内的液体及王某院内蔬菜上均含有2,4-滴丁酯。被告人杨某某于案发当日被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询问。
本院审理中,被害人王某、司某与被告人杨某某双方就赔偿达成一致意见,被告人杨某某赔偿王某、司某因投放危险物质造成的蔬菜、衣服、医药费等损失共元,被害人王某、司某出具了谅解书及收条。
上述事实,又经过庭审举证、质证,本院予以确认的现场照片、菜地照片、绿茶饮料瓶照片、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,现场监控,接处警记录、民事裁定书、常住人口登记表、刑事判决书,被害人司某、王某的陈述,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,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,谅解书、收条,案件来源、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,足以认定。
本院认为,被告人杨某某因个人恩怨,向他人种植的蔬菜上喷洒含有2,4滴-丁酯成分的有毒农药,危害公共安全,尚未造成严重后果,其行为已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,应予刑罚处罚。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罪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,指控罪名成立。被告人杨某某曾故意犯罪,故酌情对其从重处罚。被告人杨某某属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,故对其从轻处罚;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交代,系坦白,故对其从轻处罚;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,故对其从宽处罚。被告人杨某某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,故对其从轻处罚。综合考虑被告人杨某某的情况,本院认为其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二条规定的宣告缓刑的条件,故对被告人杨某某宣告缓刑。对于被告人杨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,本院予以采纳。在案扣押并随案移送的蔬菜一个,在公安机关办案过程中已使用,故本院不再予以处理。
综上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一百一十四条、第七十二条、第七十三条第二款、第三款,第十七条之一、第六十四条、第六十一条、第六十二条之规定,判决如下:
一、被告人杨某某犯投放危险物质罪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,缓刑五年。
二、在案扣押的绿茶饮料瓶一个,作为证据,随案备查。
如不服本判决,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,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。书面上诉的,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,副本二份。
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
刑法(据刑法修正案三修改)
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、决水、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、放射性、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,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、决水、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、放射性、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、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、无期徒刑或者死刑。
过失犯前款罪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;情节较轻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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